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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外国制裁法》通过,柬埔寨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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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4 17:43 柬埔寨通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6月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该法共十六条逾1200字,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是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翻开反外国制裁法,第一条就旗帜鲜明指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进步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种议题和借口,对中国内外政策和有关立法修法议程横加指责、抹黑、攻击,对中国发展进行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柬埔寨昨日表示全力支持中国新近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反对一些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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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政府发言人Phay Siphan 昨天表示,中国是奉行多边主义原则的国家,反对以制裁为政治工具的地缘政治单边主义和不公平干预。

他补充称,中国的新法律也和柬埔寨坚持的原则一样,即承认多边主义在应对复杂的全球挑战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这项法律也符合我们的期望,我们支持多边主义,我们支持促进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法律,我们不支持单边主义。”

他说,西方的任何制裁都会影响全球稳定和歧视。

“歧视加剧贫困。我们还观察到在富国和穷国之间分配疫苗时存在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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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四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表示,担心这项立法可能影响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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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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