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宁某的一位朋友给他介绍了个致富的“好办法”,只要提供银行卡就能坐享收益。之后宁某把儿子也一并拉了进来。在联络到柬埔寨的上线后,为提高业务量,他让儿子到柬埔寨充当人质。最终,父子二人连同其他涉案的27人一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据长沙政法频道报道,2020年7月,望城的宁某、姚某在朋友常某的推荐下前往广西南宁,当时,常某给他们二人介绍了一个所谓的致富门路——只要提供银行卡就能坐享收益。
在南宁提供银行卡是万分之八的点,宁某觉得太少了就回来单干,常某给他百分之二十。
在向常某缴纳十万元保证金后,宁某回到望城“单干”,常某为宁某提供业务,宁某向常某提供银行卡。
期间,宁某觉得常某提供的业务量不大,于是单线联系了一个名叫“猛子”的人,对方表示可以给宁某提供业务,但条件是宁某的儿子要前往柬埔寨充当人质,提成由最开始的万分之八提高到万分之五十。宁某答应了这一条件,见业务量大,他还联系了同案的邓某、韩某、伏某等人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这些银行卡转移的资金都是为境外的电信诈骗服务,
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宁某父子及姚某共转入资金1170余万元,转出资金1160余万元。 “经查实,这些银行卡转移的资金都是为境外的电信诈骗服务,不利于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影响是非常大。”麻丽华表示。 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宁某父子及姚某共转入资金1170余万元,转出资金1160余万元。
最终,宁某父子二人连同其他涉案的27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警方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将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勇于举报洗钱行为!
来源: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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